中安在线讯 自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正式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罪名为危险驾驶罪,成功、有效的遏制了酒后驾驶的行为。8月23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院第一起酒驾案件,并当庭予以宣判。
从事装修工作的小老板耿某某在2011年6月16日20时34分许,在喝了半斤白酒和二瓶啤酒后,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四里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杨镇政府南约100米处时,因车辆行驶时左右摇摆,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244mg/100ml,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7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耿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耿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孙娴,记者:赵娣)